招生就业
转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1 10:55:50 阅读次数:1762 新闻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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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20号)要求,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岗位扩容

  (一)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加力推进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产业等领域发展,推动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经合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平台经济带动就业。适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平台经济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推进证照联办等便利化审批方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标准体系建设,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带动更多就业。〔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创新创业扩大就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用好“创业孵化基地联盟”,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提升人才科技园服务功能,深入实施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设创业导师工作站,为毕业生等提供创业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水平,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措施,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市场主体。〔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国企招聘稳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驻市央企、省属市属国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倾斜。〔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发基层岗位吸纳就业。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鼓励具备条件的行政村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村务工作者。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省相关政策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宽政策性岗位安置就业。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每年面向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和省内其他高校招录选调生不低于本年度公务员考录计划10%。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在艰苦边远地区,对于自愿返回原籍工作的报考者,或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民汉双语报考者,可以进一步优化程序。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发见习岗位帮助就业。鼓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畅通补贴申领渠道,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强化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推进见习补贴政策按规定快办帮办。鼓励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各社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供求职就业便利

  (八)稳妥有序推进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派遣通知书》(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驻牡高校、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求职就业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中专毕业生参照执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各驻牡高校、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公布联系方式,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依托档案接收服务平台,扎实做好接收登记工作,按省相关要求,实现“一网通办”等服务手段。中专毕业生参照执行。〔市委组织部、各驻牡高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各驻牡高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按省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各驻牡高校、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精准服务

  (十三)加大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策”等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急难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申请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直接予以救助。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等支持举措。〔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团市委、各驻牡高校、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创业就业指导。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健全完善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辅导员作用,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积极参加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邀请就业创业典型开展经验交流分享,指导大学生及早做好就业准备。〔各驻牡高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招聘服务。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建设高校就业创业人才服务站,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关口前移,实施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进校园活动。建立高校毕业生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广泛应用直播带岗、空中宣讲等线上招聘新模式,在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基础上,尽可能组织线下招聘活动。扩大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影响力,加密就业服务活动频次,提升就业服务对接精度和供需匹配效率,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本地就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团市委、市工商联、各驻牡高校、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实名服务。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精准服务促就业攻坚行动,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衔接工作,加强部门对实名信息协同核查,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求职地进行登记制度,建立实名台账。建立就业服务专员包联机制,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渠道,为每位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传、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帮助早日实现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加强职业指导,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大力开展学徒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新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培养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取相应技能等级证书。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省级一类、二类竞赛获奖选手按照规定直接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维护就业权益。积极宣传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各驻牡高校、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策赋能

  (二十)落实企业吸纳毕业生支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落实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引进人才奖补政策。事业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重点领域企业,聘用符合全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研究生(35周岁及以下),连续三年,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安家费1200元、1800元和3000元;三年内,在牡购房分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4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省委定向选调生可参照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落实创业就业补贴政策。积极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培训等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驻牡高校、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扶持,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牡丹江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市人社局、牡丹江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落实人才创新奖励政策。支持博士毕业生到我市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积极申报省级奖补政策。新入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连续2年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在站博士后可申请最高3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金,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落实实习实训支持政策。加强校地合作,组织重点高校在校大学生到我市开展实习实训,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500元并缴纳保险,最长三个月,实习期间免费入住大学生实习实训后勤保障基地。〔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目标任务,迅速行动,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市、县(市)区两级稳就业工作专班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形成上下协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工作保障。根据本地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做好资金支持和人员保障工作,确保落实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探索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就业宣传系列活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大力推进“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等典型宣传活动,深入发掘一批服务重大战略、投身生产一线、主动创业创新、扎根城乡基层等高校毕业生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多渠道就业创业、建功立业。〔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强化督导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已纳入市(地)、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将对有关单位、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催办,对工作推进有力、有效的加强正向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强风险防范。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系统梳理排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完善预防处置机制,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处置涉及高校毕业生劳动关系等矛盾纠纷,对发现的问题及早介入、妥善解决,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坚决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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