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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教科研材料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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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教科研材料管理规定

为规范教科研材料管理,严肃教科研工作纪律,根据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按照教科研文件及文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 职教研究室负责在研教科研项目材料的存档保管工作。已结题的教科研项目材料于每年年初、年末分两次由职教研究室按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学院党政办档案室。

2. 职教研究室按教科研项目来源部门及年份分类归档管理有关材料。应做好材料的贮存和编目工作,保证材料安全和易于查找。

3. 所有教科研项目材料原件均按要求分发,一份由项目负责人保存,一份由职教研究室负责保存。特殊情况(仅有一份原件时)由职教研究室保存,给项目负责人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和教务处章)。

4. 所有教科研项目材料只可以查阅,但不能借阅。凡需要借阅的教职工须向教科研项目负责人借阅。

5. 确实需要提供教科研项目材料的,须经教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须由职教研究室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和教务处章证实材料真实性。必须提供原件的,须向教务处处长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

6.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教务处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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