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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28 阅读次数:7504 新闻来源: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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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上级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机构设置、定编定岗、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和重要部门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重大决策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资格与条件。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占全体教职工总人数的26﹪左右。

  (二)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

  (三)聘用合同签订二次及以上的教职工;

  (四)男58周岁以下、女53周岁以下(延迟退休者顺延)的教职工。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年龄不受该规定限制。

  (五)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二人及以下的部门,由工会负责将若干个部门合并组成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时应当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参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若干个选举单位划分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一人。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部门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更换、撤换、增补和培训。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消失与停止。

  1、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院,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2、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代表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或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处分、处罚之日起即行停止;

  4、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5、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等,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院工会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请;

  2、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工作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负责,学院工会负责具体实施。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1、政策、法律知识、教职工代表大会基本知识;

  2、民主管理常识和方法;

  3、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

  4、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内部组织机构成员。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近五年获得省、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铁人式职工荣誉称号的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专职副主席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兼职副主席一人,在委员中产生),委员五人,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组织、主持会议;

  (三)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换届时)

  (一)每次换届前,由主席团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本规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院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

  (二)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二人。秘书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提 案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征集。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学院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学院工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二人以上附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学院工会收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后,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学院工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

  (一)学院工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院长;

  (二)主管院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三)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四)主管院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五)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三十五条 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一)学院工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三)学院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参加。

  (一)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三)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专门工作组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八)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院长做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二)必要时,学院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由工会主席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秘书长和教职代会专门工作组负责人就上次教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四)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执委会或执委会扩大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五)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发言;

  (七)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主席团和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根据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决议、决定形成的主要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大会主席团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对未获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再议。

  (二)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经院长同意后,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2、学院工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是存在问题,向主管院长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

  3、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汇报。

  (三)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院长或承办部门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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