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文化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8 15:02:02 阅读次数:19566 新闻来源: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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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自行向学生家庭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并获贷,毕业后由学生个体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偿还。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统一组织我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贷后管理工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提供续贷证明材料等服务工作;

  (二)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三)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入伍、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与贷款、还款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

  (五)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协同财务处共同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向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二)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三章 贷款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助学贷款申请对象为已取得我院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七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申请学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

  (三)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四)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五)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以学生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要求为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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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向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其要求完成后续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盖章有效);

  (五)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十二条 专科生学住费、生活费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贷款期限,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的借款学生,可申请展期延长财政贴息时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二)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贷款账户,银行将定期予以扣收;

  (四)借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需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学院有关部门在其偿还助学贷款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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